2014年3月31日 星期一

從地質人員的觀點也談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地質的人,對於為什麼單向開放附加於礦業的服務業(聯合國產業分類號:CPC883),以及科學技術研究服務中的地質(礦物)勘探服務業(CPC86751)一直有疑問。但大陸在加入WTO時,已經向全世界開放地質勘探等服務業,而礦業服務業也有很大幅度的開放。所以是我們對大陸一直沒有依加入WTO的承諾(詳見http://www.wto.org,台灣特定承諾表)開放。跟台灣相同的是,大陸上曾經也對向外資開放探礦採礦這件事有爭議,認為影響國家安全(跟我們的意見很相似,大家都怕被豺狼虎豹黑了)。但大陸國土資源部還是發佈持續開放的政策意向(詳見http://house.people.com.cn/BIG5/98384/99155/100030/6525597.html)
費雪覺得,大家爭議很多,卻不願深入了解問題是不對的。所以今天費雪就來談談這個部分吧!
先了解一下甚麼叫做附加於礦業的服務業?現代產業因為高度分工,因此礦業的探勘、開採、選礦等業務,需要大量的外包支援服務,因為太專門了,所以這些業務都有外包的專業公司承作。例如採礦所需的特殊訂製工具機、鑽井服務、炸藥爆破服務公司…………等。
舉個澳洲政府的礦業技術服務(MTS industry)產業簡介(http://www.oecd.org/sti/inno/34570991.pdf) 做例子,大家就更能瞭解礦業技術服務,真的是包山包海,產業涵蓋:
1. 探勘與採礦服務: 例如探勘工作全程規劃、礦藏展望探勘、鑽井資料提供與協調鑽井工作。
2. 科學、電子商務與機具服務: 例如程式化鑽探工程指引系統、多段式鑽孔幫浦。
3.工程及建造服務: 採礦工程建造管理、關鍵探採機具設計、商業爆炸開採系統。
4. 科學研究服務: 金屬礦物回收率評估、礦渣汙染評估、浮選回收比率評估分析。
5. 技術服務: 大地應力分析、地震分析、礦體樣本的地球化學及冶金學分析、技術服務管理等。
6. 電腦服務: 地球化學與環境應用相關資料的電腦化處理與運算、現場自動感應或無人設備的電腦化管理、多媒體教育訓練軟體服務等。科學、電子商務與機具服務: 例如程式化鑽探工程指引系統、多段式鑽孔幫浦。
3.工程及建造服務: 採礦工程建造管理、關鍵探採機具設計、商業爆炸開採系統。4. 科學研究服務: 金屬礦物回收率評估、礦渣汙染評估、浮選回收比率評估分析。5. 技術服務: 大地應力分析、地震分析、礦體樣本的地球化學及冶金學分析、技術服務管理等3.工程及建造服務: 採礦工程建造管理、關鍵探採機具設計、商業爆炸開採系統。4. 科學研究服務: 金屬礦物回收率評估、礦渣汙染評估、浮選回收比率評估分析。5. 技術服務: 大地應力分析、地震分析、礦體樣本的地球化學及冶金學分析、技術服務管理等。6. 電腦服務: 地球化學與環境應用相關資料的電腦化處理與運算、現場自動感應或無人設備的電腦化管理、多媒體教育訓練軟體服務等。    而科學技術研究服務中的地質(礦物)勘探服務業,其實也是相關於附於礦物服務業的一個產業(上述的項目45),其主要服務內容包括了地球物理,地球化學的科學調查與礦藏的位置調查分析, 石油,天然氣和地下水通過研究地球的性質和岩層和構造等科學的諮詢服務,並在開發和開採礦產資源援助和諮詢。

        我們先來看這次經濟部的公聽會中,對於台灣方面的開放與大陸現況的說明(費雪做了個整理的表,第二欄中,(1)指的是跨境提供服務,(2)指的是境外消費,(3)指的是設立商業據點,(4)指的是自然人的移動派遣):
行業別
台灣承諾
大陸承諾
附帶於礦業之服務業(CPC8835115)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附帶於礦業之服務。(註*)現狀:對陸資不開放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未承諾開放
與科學技術有關之顧問服務業
限地質、礦物及其他科學勘察服務(CPC86751)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且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擁有多數股權,提供與科學技術有關之顧問服務。(註*)現狀:對陸資不開放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依陸方加入WTO時之承諾,未列入本類別。

 
上面的文件中,是根據公聽會政府提交立法院的資料中所整理出來的
(http://www.mac.gov.tw/public/Data/4312187971.pdf)
大家可以注意到陸方承諾的部分,敘述的有點模糊不清,讓人難以了解到底大陸做了甚麼承諾。

大陸在加入WTO時,在這些項目的承諾為何?費雪試著整理出來一個比較詳細的比對表(如果有錯,請再告知喔!):

行業別
台灣承諾
大陸承諾
附帶於礦業之服務業(CPC8835115)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附帶於礦業之服務。(註*)現狀:對陸資不開放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1)未承諾。
(2)沒有限制。
(3)油氣開採與探勘相關服務,僅限合資公司形式參與()現狀:除上述項目及敏感性礦藏外,允許境外服務提供者在中國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准許項目的附帶於礦業之服務。
(4)除平行協議外,未承諾。
與科學技術有關之顧問服務業
限地質、礦物及其他科學勘察服務(CPC86751)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設立商業據點,且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擁有多數股權,提供與科學技術有關之顧問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註*)現狀:對陸資不開放
(1) 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鐵礦、銅礦,以及錳礦開採與探勘相關服務,僅限合資公司形式()現狀:允許境外服務提供者參與在中國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
(4)除平行協議外,未承諾。

這樣大家是不是可以比較客觀,比一比在我們的相關產業,到底雙方的限制與開放項目,是不是對等?費雪比較後認為,平心而論,兩方的承諾大致還是半斤八兩,比起美、日加入WTO時,在這些項目的承諾,中國跟我們對彼此的開放承諾還是很有限。

在附註中,費雪提供近年中國在礦業相關產業上的外商投資主要政策,供大家參考囉!

附註:

中國外商投資礦業的主要政策(http://www.chinamining.com.cn/report/default.asp?V_DOC_ID=1025)
    產業政策
    1.修訂後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擴大了國家鼓勵外商投資的範圍,鼓勵外商舉辦出口型企業,將產品100%外銷的允許類專案列入鼓勵類目錄。
    2.鼓勵外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投資勘查開採非油氣礦產資源。
    3.允許外商在中國境內以獨資或者以與中方合作的方式進行非油氣礦產資源風險勘探。
    4.從事風險勘探的外商,按照被授予的探礦權,對勘查作業區內發現的具有開採經濟價值的非油氣礦產資源,保障其享有法定的優先採礦權。
    5.允許外商以先進技術或設備參服從事非油氣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允許外商購買國有大中型企業的非油氣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但法律、法規禁止的除外。
    6.外商投資取得的非油氣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可以依法轉讓。
    7.在勘查設備、器材的進出口方面,外商可以與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法人企業享受同等待遏。
        稅收政策
    中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低稅收政策,並對國家鼓勵投資的行業、地區實行  稅收優惠。目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及外籍個人(包括港、澳、臺胞)的稅種  有: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流轉環節稅(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城市房地產稅等。
    1.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從獲利年度起二年免征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待  遇;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的外商投資企業,在5年的減免稅期滿後,還  可延長3年減半徵收所得稅。對外商投資設立的先進技術型企業,可享受二年免  稅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待遇;對出口型企業,除享受上述兩免三減所得稅優  惠外,只要企業年出口額占企業總銷售額的70%以上,則均可享受減半徵收企業  所得稅的優惠;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採購國產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  進口免稅目錄範圍,可按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2.流轉環節稅
    19941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與國內企業統一的增值稅、消  費稅、營業稅。對外國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技術轉讓免征營業稅。對外商投資企  業在投資總額內採購國產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進口免稅目錄範圍,可全額退  還國產設備增值稅。
    3。進口環節稅
    關稅稅率:中國政府自91年起8次降低進口關稅稅率。目前平均關稅稅率  已降至165%。
    進口設備免稅:目前對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的外商投資和國內投資專案進口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金融政策
    1.外商投資企業境內融資時,允許中資商業銀行接受外方股東擔保。允許  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質押方式向境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申請人民幣貸款。外商投  資企業所有外匯資金均可作質押;對外匯擔保項下人民幣貸款可由境外金融機構  或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提供信用保證;取消外匯質押、外匯擔保項下的登記手續和  對提供外匯擔保的外資銀行信用等級的特別限制。外方股東擔保和外匯擔保人民  幣貸款應符合產業政策,可用於滿足固定資產投資和流動資金需求,但不得用於  購匯。
    2.設立專項產業投資基金緩解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時中方股本金不足問題,同時允許境內中資商業銀行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方股東應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對中方股東發放一定比例的股本貸款。
    3.允許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外方投資者海外資產向境內中資銀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資商業銀行的海外分行或國內分行向其發放貸款。
    4.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發行A股或B股。
    5.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向在國家重點鼓勵的能源領域投資的外國投資者提供政治風險保險、履約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服務。
        地區政策
    1.中西部地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利用外資優勢產業和優勢專案目錄,報經國家批准後實施。目錄內專案可享受《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專案政策,對其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2。放寬中西部地區吸收外商投資領域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條件,放寬中西部地區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持股比例限制。
    3.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的三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外商投資企業到中西部地區再投資的專案,凡外資比例達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5。允許沿海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到中西部地區承包經營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

5 則留言:

  1. 您好,據已加入WTO架構的整理表中,大陸部份是有考慮自己想要保護或不願開放的部份,做了但書(不開放或須核淮),不知道是從觀點看出台灣還是有佔點便宜?
    另外,除去人才流通,請問,大陸的開放,對台灣地質、礦物及其他科學勘察服務業,有何好處?而台灣對大陸的開放,對大陸有何好處?
    不好意思,只是對這個題目有興趣,好像您又有點研究...所以請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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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 WTO的服務貿易協定特別承諾書有一定格式,其實有點難讀懂,所以我還是作了一些修正。其實承諾書中,若是未承諾(Unbound),就是並非無條件開放,我不承諾會有哪種限制。無限制(None)就是無條件開放,另外,若有特別承諾的項目,就應在項目中說明。簡單的說,就是雙邊對於此項目”最低”的開放程度,雙方可以採取比這個規格高的開放程度。因此比較兩邊市場的得失利弊,不僅要從承諾書來看”最低承諾”,也要從對方目前開放現狀來考量。所以單以條文來看,我們在CPC883的承諾開放項目是較大陸承諾要多一些。而在CPC86751的承諾開放項目是跟大陸承諾差不多。但目前兩邊市場開放現狀,大陸開放的程度是要比我們多很多(我們不開放陸資),因此加總來說,我在我的部落格是比較主觀的認為我們稍占一些便宜,但判斷在於自己,所以還是在此提供資訊,利或弊每人心中一把尺,請自行判斷。
    2. 我個人的了解,台灣目前的礦業,都是屬於中小規模、不需高技術選礦、採礦專業的以土石採取方式開採的礦業。所以在服務需求上很低,幾乎都自己作。同樣的,因為都自己作,因此國內很少有本土的專業礦業服務產業。所以開或不開,真的跟公聽會產業代表說的一樣,沒什差別。而地質、礦物的專業技術服務,國內是有一些地物探勘公司,但規模太小,儀器及分析設備均由國外引進,除人才之外,因為投資太少,真的也沒有自有的專業技術,很多這部份的工作,還是包給學校、工研院等研究單位完成,而學校、工研院因為國家的投資形成不公平競爭,也擠壓了這些探勘公司繼續投資的意願與空間。但國內地質、礦物的探勘市場實在太小。多半是政府的標案,而政府標案多給了學校以及工研院等半官方單位。所以很難會有傻瓜要進來。如果有,對外資根本沒有限制,外國專業實驗室早進來了。所以,我覺得真的除了人才流動之外沒有太大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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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至於人才的流動,嗯........最近幾年,我們學生的程度已經比對岸差很多了。不是說學生不聰明,但是因為長期重視論文發表,輕視實用技術的結果,培養出來的人才,無法切合產業的需求,所以去大陸,會不會有人要也是個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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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席克費雪您好, 您整理的中國特定承諾表
    (http://www.commerce.gov.pk/PCFTA-S/China%20Schedule.PDF)
    是中國對巴基斯坦的服貿承諾(http://www.commerce.gov.pk/?page_id=202),似乎不是中國對WTO會員國的承諾(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acc_e/completeacc_e.htm#chn)。
    在中國對WTO承諾表中,找不到CPC 883與CPC 5115,CPC 86751項目也無開放鐵、銅、錳合資探勘,而是合資探勘石油(3) Only in the form of petroleum exploitation in cooperation with Chinese partners,我想這是中國特別對巴基斯坦讓利。如果沒看錯的話...
    暫且撇開礦業不談,臺灣在地質領域的科學技術探勘,實質上由地調所負責推動,地調所與中油應該是臺灣最瞭解地質探勘的單位。就我所知,地調所在這次談判並未受到諮詢,而是由礦務局評估。愈是詢問ECFA小組,我對公務員的辛勞愈是佩服,但也政府的談判準備就愈擔憂...公聽會上,李錫堤老師問: 我們真的準備好了嗎? 這也是我想問的...
    我想,開放勢不可擋,就算不是現在,也是不遠的未來,即使不面對中國,也要和外國競爭。面對兩岸互動,在地質人才的培養、流動以及資料保護的認知上,很期待產、官、學界一起討論因應策略和凝聚共識。 謝謝您耐心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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